》《大堂经理考核标准》等书证以及该公司证人邓某的证言联合证实,陈某在农商银行越秀分行兼任大堂经理的主要工作还包括,法院客户的咨询、产品营销的咨询、厅堂的管理及涉及服务工作,无法必要老大客户办理财经等业务,不能做到客户财经过程中的咨询、介绍等涉及工作。 2、经被害人温某等4人的陈述及辨识笔录证实,他们曾委托陈某出售理财产品,部分通车了银行U盾,但成立交易密码后并没告诉他过陈某,后资金被陈某转至他人账户。 3、涉及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涉嫌资金的光阴情况。
4、陈某在侦察阶段曾供词,其在协助客户出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瞒着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将被害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偷偷地并转到他人账户上,再行叫他人将钱转至其个人账户上,而陈某获得钱后,将钱用作特杠杆股市、澳门赌。 二审法院确认,陈某在银行兼任大堂经理,仅有负责管理法院客户的咨询、产品营销的咨询等工作,他利用兼任大堂经理的工作便捷,在协助银行客户出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非法提供客户的银行U盾及银行交易密码,通过被害人的银行U盾及银行交易密码对被害人的账户展开掌控,秘密盗取各被害人账户内的资金,数额尤其极大,其不道德合乎盗窃罪的包含要件,包含盗窃罪,依法应该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
原审裁决确认精确,陈某关于每一笔账户皆获得客户的许可表示同意的反驳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未予接纳。 二审法院指出,上诉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尤其极大,其不道德已包含盗窃罪。原裁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显然、充份,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必要,审判程序合法。
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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